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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正夯的一例一休議題,相信很多不是從事人力資源相關工作的民眾,還是存在的非常多的疑慮。一例一休所指的僅是勞基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「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,其中一日為例假,一日為休息日」。

 

教你看懂,因為真的跟你有關

當中所指的休息日,經過勞資雙方同意,是可以加班的,但在加班費計算上與以往有些差異。原法規規定之下,休息日加班前2小時是加給0.34倍之加班費,超過2個小時則是加給0.67倍之加班費。

新上路之法規規定休息日加班費,前2個小時需加給1.34倍之加班費,超過2個小時部分,則是加給1.67倍之加班費,且以4個小時為基準,加班不滿4小時以4小時計算,加班4小時以上未滿八小時,以8小時計算,8小時以上則以十二小時計算。

換言之,休息日之單日加班費上升了約271%,亦有部分服務業員是採用約定制的排班休假,每月可能只休4天或者是6天,現行法規則是強制規定需月休8天(每週2天換算下),因此對於整體人力調配上產生了很大的困難。

 

對誰好?對誰不好?

以原本月休6天,月薪24,000之外場服務生為例,換算之下日薪為800元,每小時為100元。若當月人力上調配困難(如尾牙旺季),只能給休4天假,則需要加班2天,折合加班費為938元(加班2日,每日8小時)。

若以現行法規而言,若當月只能給4天假,則等於該名員工需要加班4天,折合加班費5080元(加班4日,每日8小時),該月加班費上升將近6倍之多(單日加班費上升近3倍)。

除此之外,休息日加班亦並入46小時延長工時計算,故休息日需要實施加班者,則平日能夠加班時數僅剩14小時,平均只有7天能夠以每日10小時來排班,若是每日12小時來排班,能用的時數換算只有3天。

為此,能夠使用的方式僅能以變形工時做因應。

以部分週一公休,每日營業12小時之餐飲服務業為例:將每位人員之每日工作時數上調為10小時,並且加班2小時,則可以達到原本需要分為兩班才能達到之人力,只要一班就能達成。

 

適應改變,創造多贏

透過這樣的方法,等於每週會形成1日空班、1日休息日、1日例假日,而空班加班的話,則能夠再加班8小時(列入延長工時46小時計算,前2個小時加給0.34倍後加給0.67倍)。若以此方法操作,尚能夠調節人力,分配於各個上班日。

但若是無公休日,每日皆營業者,則調節上難度會上升更多。較多之企業則會轉為縮短平日之服務時間,或是引進部分自動化設備(如自動點餐結帳設備)來做人力上調節。無論是哪一項方法,對於整體制度及營運上,一定會帶來諸多改變。

亦由此可見,許多餐飲業者紛紛調漲,亦或是縮短營業時間,皆是反應人力調配上的困難,及人力管銷成本上的上升,對此一例一休究竟是利民措施,還是擾民措施,尚有許多議論之空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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